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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7  作者: 企业新闻

  2020年宿迁市切实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污水偷排偷放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打好碧水保卫战、保障水环境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环酱整理出了今年我市逃避监管排污的四个典型案例,用看案学法的方式来进行公开——

  2020年5月1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据环境信访交办对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的张国祥洗沙项目(以下简称“当事人”)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洗沙项目未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一台破碎机、一条洗沙线和两台污泥压滤机,在厂区南侧厂房内堆存有刚洗完的沙子,其沥出来的水先经厂房内的地面积聚,再流入厂区西侧一铁质沉淀罐,随后通过该铁质沉淀罐(西侧)溢流口外排并沿西侧厂墙(内侧)的雨水沟渠流出厂区,最终经厂区(西侧)外的沟渠汇入南侧河道中,西侧厂墙外沟渠两侧部分植物呈明显枯黄状态;经环境监视测定人员对沉淀罐、西侧厂墙内沟渠以及厂区(西侧)外排水沟渠进行采样分析,监测结果为pH值分别为11.7、11.6、11.6,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再经调查发现,在2019年7月由张海民经当事人(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允许在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建设洗沙项目,并与张国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洗沙项目建成后租赁给当事人使用,项目于2019年11月份建成。上述租赁合同承租方共有三人签字,分别是当事人、张琪(当事人的侄儿)、臧永年(华祥混凝土员工),但张琪、臧永年二人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分红。经调查,当事人在项目建成后不久即自行拆除了洗沙相关生产设施,但在2020年3月当事人再次将上述生产设施组装并生产,该洗沙项目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对洗沙项目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