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规范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以下简称“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行为,加强对其他食品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对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变更和延续等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第三条市局应当依据《办法》、《通则》的有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安排相关专家和人员制定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许可的食品除外)。
第四条在受理其他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申请其他食品生产许可的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其他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通则》及相应审查细则、审查方案等要求。相关食品品种没有审查细则、审查方案的,申请的人能申请市局制定审查方案。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纸质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也可以由申请人授权的有权更正人签名;
2.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一致;
4.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还应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
2.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相应审查方案要求;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完整、准确,布局图按比例标注,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合理,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要求,符合审查方案和所执行标准要求;
4.申请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审查方案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内容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审查方案要求。
第九条申请人向市局申请制定其他食品审查方案,并附相应食品特点与加工工艺说明。市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不是制定审查方案,并告知申请人。
市局决定制定审查方案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建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市局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日常监管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食品相应领域专家等代表组成,起草小组负责人由市局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担任。
起草小组自组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审查方案初稿。审查方案初稿包括:总则(含产品定义、许可范围等总要求)、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报告等。
第十条审查方案初稿制定后7个工作日内,市局组成评审组对审查方案初稿进行可行性评审论证。评审组一般由3-5人组成,评审组成员原则上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系统专家库盐城本地食品审查组长中产生(以下简称审查组长)。
第十一条每次评审组成员的确定,原则上在审查组长中轮流产生。如企业申请的项目特殊,可由市局外请或指定相关专家。每次召开评审会前,由市局明确评审组长,由评审组长牵头负责本次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市局确定召开评审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员,会上由审查方案起草小组汇报审查方案初稿内容,经评审组充分讨论,由评审组长汇总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由评审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起草小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形成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管管理局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市监财〔2019〕203号)、《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考试、评审、讲课等劳务费发放的通知》(盐财预〔2019〕2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局在官方网站公示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根据收集的意见对审查方案做修改完善,由市局领导批准,在市局官方网站公告实施。
第十五条审查方案实施后,对其他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除按审查方案执行外,还应遵守《办法》、《通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审查方案实施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审查方案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审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内容需要修订,由提出意见的申请人向市局提出。市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商后,依据情况作出是否修订的决定。
第十八条审查方案如需修订,市局形成审查方案(修订稿),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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