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天城街道高寨村3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混凝土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沉渣约50方用车运输至重庆市万州区天城街道高寨村3组农村集体土地上倾倒,你公司行为系擅自倾倒固态废料。
1、2023年4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4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5月5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综合部部长戴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4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提取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6、2023年5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3年5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态废料。”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3-06号),责令立即对倾倒的混凝土沉渣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沉渣做到合理利用。2023年5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年5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万环罚告字〔2023〕22号的陈述》,述称:一是由于你公司砂石分离机、压滤机抢修,日常生产中产生的沉渣,通过沉淀池沉淀后又经过多日晒干,计划将晒干的沉渣做到合理利用。二是倾倒的地点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街道高寨村3组集体土地,这一个地区已被征用准备用来修路,你公司将沉渣倾倒于此本意是将沉渣用来填充路基。三是倾倒沉渣的地点在一个四周高中间低的低凹处,沉渣堆积在低凹处未散落到其它地方。四是区生态环境局4月28日检查后,你司于4月29日组织人员对沉渣及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的沉渣用车运输到你司厂内,重新进行砂石分离再综合利用。沉渣堆积地点恢复了原样。五是经你司走访当地村民,村民反映你司倾倒的沉渣没有对倾倒点及旁边的环境造成影响。六是你司此次行为为初犯,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进行了整改。七是你司自投产以来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近几年没有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望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司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倾倒固态废料(混凝土沉渣)的本意是填充路基,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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