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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漳平市:建筑材料加工厂违反“三同时”制度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19  作者: 行业资讯

  2019年1月15日早上,漳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漳平市芦芝镇漳平市某建筑材料加工厂(以下简称“某加工厂”)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该厂建筑废料、废渣加工生产线正在生产。该厂主要的生产设备有铲车1台、鄂式破碎机(粗破)1台、振动筛2台、鄂式破碎机(细破)2台、双轴动对辊机2台、螺旋洗砂机3台、细砂回收机1台;原料堆场堆放有1堆约3000立方米的建筑废料、废渣和1堆约500立方米的沉淀尾砂;成品堆场堆放有1堆约3立方米的成品(细砂);洗砂废水经沉淀池沉淀且未外排。通过进一步调查询问了解到,某加工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开始建设建筑废料、废渣加工生产线月建设完成,并在未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投入生产。

  某加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未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某加工厂建筑废料、废渣加工生产线停止建设且立马停止生产,并对该厂未批先建建筑废料、废渣加工生产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2.2268万元,对该厂建筑废料、废渣加工生产线未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20万元,上述两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处罚款22.6628万元。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因此,执法人员重点针对某加工厂的建成时间、投入生产时间等进行深入调查,准确掌握该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经调查了解,该企业负责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认为其生产废水从不向外排放,且配套环保设施已建成,不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说理式执法,对企业在环保配套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可能存在的的环境风险隐患进行说明,对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证据采集、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等方面予以重点说明,于执法工作中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漳平某加工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案的办理是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典型案例,下一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还将结合该案例,举一反三,结合法制宣传活动和送法进企业活动,加大典型案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