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突出的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案件,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第六批13个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2023年7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串意十足烧烤店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打包间内的工作人员在对产品做打包的同时,随机向包裹内放入“好评返现”卡,该卡片显示“您可在下单平台好评+晒图3张并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就可以享受5元大红包”。经查,当事人为了更好的提高店铺在某外卖平台上的评分,定制了 1000张上述好评返现卡随外卖一起送给消费者。截至检查之日时止,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7271单外卖,共有546条评论,其中有56条好评是消费的人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好评返现卡上的要求在其外卖平台上评价、晒图,且根据卡片上的二维码添加当事人微信号,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给消费者5元好评微信红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构交易、刷单炒信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023年6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瑞昌市真味虎仔小海鲜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野生鱼食材宣传并附有活鱼的视频,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在某网络站点平台免费下载野生鱼类视频,并附宣传用语:“纯野生的,要吃的速来”,利用朋友圈对外进行宣传,以达到吸引食客,促进店内消费的目的。当事人经营的鱼类都是在瑞昌市菜市场购进,提供的购货单据显示并没视频中外观形状及种类相同的鱼类。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主动对上述广告视频及宣传用语进行了删除,并承认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没意识到对外宣传食用野生鱼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利用网络站点平台对外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误导了消费者,也严重的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9.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余市好一甄贸易有限公司发布禁止情形的食品广告案
2023年7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余市好一甄贸易有限公司发布禁止情形的食品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某网络站点平台销售商品时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商品消结片,页面详情中可见“消结片 快速消结 甲状腺乳腺结淋巴结肺结节”等广告内容;商品九转散结丸,页面详情中可见“九转散结丸 古方传承结节良方 肺结节毛玻璃 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大 乳腺结节小叶增生”等广告内容。上述两款商品均为普通食品,广告中却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内容虚假。广告内容为当事人复制的链接自行上传,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销售金额59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紧密相关,“神医”“神药”等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甚至耽误部分患者的病情诊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发现一例打击一例、发现一批整治一批的举措,增强经营者以及广告运营商合法守法经营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5月,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西呈康电子商务公司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江西呈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购物平台销售的产品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的线索,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查,江西呈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购物平台销售“软骨钙片”,为了更好吸引客户购买,该公司从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底,将上述商品的宣传中加入“氨糖”二字,名称变更为“ 氨糖软骨素 钙片中老年 氨糖软骨素钙片 氨糖 成人老年人补钙营养”。而该商品并无氨糖成份。该商品自2022年5月到2023年1月期间推广(广告)费用共计16984.7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不断的发展,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乱象,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必然要求。
2023年7月,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宜丰县洞山食品厂生产山茶油时掺假及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00元、罚款5.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对宜丰县洞山食品厂生产的山茶油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山茶油经检验油酸、亚油酸、亚麻酸为问题项目。经查,当事人在生产山茶油时掺入菜籽油,而外包装标签标示内容名为山茶油,且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未制作生产记录、投料记录、原料油使用(领用)记录,也未对该山茶油进行出厂(成品)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以来,食用油一直是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持续开展山茶油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市场上山茶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13. 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福县富源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5月,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福县富源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食品、罚没金额1.86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单冷肥羊配料标明:鸭肉、羊脂肪、生活饮用水、大豆分离蛋白、食用盐等成分。经查,该商品配料表上首位显示为“鸭肉”,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的规定,该商品标签应当清晰地反映其“鸭肉”的真实属性,而该商品名称却只标注为“单冷肥羊”,商品标签未能清晰地反映该食品是“鸭肉”的真实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的配料表是消费的人了解食品成分的重要依据,而此类不符合实际的标签,则会误导消费者,让我们消费者没办法真正了解到自己所购买到的食品,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的查处,有利于促进商家在进货、销售的同时,应当及时查看食品标签是不是满足规定,保证标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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